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/專題報導
一般民眾認知的凶宅,會認為是陳屍在室內才稱作凶宅,在法律上,較明確的凶宅定義包括產權持有期間、位於房屋專有部分、非自然身亡3項要素,但一些社區出現有身故情形卻未必是凶宅的狀況,這類稱作「凶居」,尤其像是從頂樓墜樓的案例,雖不屬於凶宅,但民眾入住還是會毛毛的。
信義計劃區豪宅「寶徠花園廣場」發生過墜樓,卻不是凶宅。(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/攝影)
最近發生的「凶居」案例,是1名女子去新北市永和區環河西路社區大樓看屋,沒想到這名女子搭乘電梯到頂樓27樓,隨後墜落到中庭游泳池;另一起知名案件,就是全聯董事長林敏雄愛女從信義計劃區豪宅「寶徠花園廣場」頂樓墜樓。
依照以往法院判決來說,頂樓屬於公共空間,墜入的泳池也屬公共設施,在這些「共用部分」發生意外,都不能被認定為凶宅,如此就會延伸出民眾購屋時,屋主、房仲是否得告知社區墜樓之事,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黃志偉指出,也曾有法院判決,認定社區中庭有發生墜樓事件,因此須告知買方。
黃志偉表示,當凶宅、事故屋、凶居的購屋糾紛演變成為官司時,凶宅怎麼認定就成了法官自由心證,他建議,一般民眾可多打聽、上網查詢社區新聞,房屋仲介也最好全盤告知以自保。
至於被迫成為「凶居」的社區管委會或所有權人,也可向墜樓民眾家屬進行損害賠償,例如女子墜樓至中庭,影響社區房價,管委會就可去請求賠償。大師房屋信義處處長黃紹庭表示,社區發生事故,民眾多多少少會毛毛的,實質上對房價也會造成衝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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