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/專題報導
社會治安事件增加,也無可避免產生凶宅,一般來說,依據內政部民國97年解釋,凶宅的定義有3項要素才算成立,包括產權持有期間、房屋「專有部分」、非自然死亡,少數沒有凶宅迷思的民眾,會藉由低價購入「事故屋」成為有殼族,但專家也建議,最好盡可能避開「大凶」的房子。
凶宅定義難解!往往是有了糾紛,再看法院如何判決。(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/攝影)
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黃志偉解釋,近幾年因為買到凶宅而到法院打官司的案件愈來愈多,其實,凶宅定義為何?至今政府都未有明文規定,因此較模糊地帶的凶宅,往往需要藉由等待法院判決才能明朗,因此也衍伸不少買賣糾紛。
一般來說,凶宅較明確的3項必要條件包括,1、在產權持有期間2、房屋「專有部分」3、非自然死亡。
第1、產權持有期間:代表是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,才開始計算,換句話說,凶宅如果拆了,沒有建物產權後,凶宅不會變成「凶地」,自然就不是凶宅;另一個面向也代表,假若結構中的建案工地發生死亡意外,例如工人陳屍在某戶施工中的建物,由於還沒有完成產權登記,因此也不能稱作是凶宅。
第2、房屋「專有部分」:房屋分為「專有」、「共用」、「約定專用」、「約定共用」,一般民眾購買的房屋室內主建物、附屬建物都是「專有」,換句話說,例如A小姐從11樓住家跳樓身亡,代表11樓就是凶宅。
「共用」部分就是指社區公設空間,包括頂樓、地下室車道、游泳池等等。但民眾要留意「約定專用」,由於「約定專用」是專門給某位所有權人使用,最常見的就是約定專用的露台,因此假若A小姐墜落到2樓露台,2樓戶也是凶宅。
第3、非自然身亡:從輕微至嚴重分類,「微凶」包括意外失足跌倒,其次「凶」如室內餓死,「中凶」包括上吊身亡、燒炭,「中上凶」則如槍殺案、血濺住宅,「大凶」則是重大社會慘案,如劉邦友命案官邸。
專家指出,即便房價便宜卻不建議購買「大凶」住宅,假若是意外失足的事故屋,最好還是打聽清楚房屋狀況,以免撿到便宜之後,才發現事情不甚單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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